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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102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防汛度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度汛工作

  黑龙江省“3·28”和陕西省“4·11”尾矿库事故,凸显出尾矿库排洪系统的重要性。从我省情况看,大部分尾矿库建设的比较早,无正规设计和后期补充设计较多,安全设施简陋、排泄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虽经改造和整治,但建设标准低、先天基础薄弱的问题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要充分认清尾矿库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汲取近期两起尾矿库泄漏事件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早谋划、早部署,全面排查治理尾矿库隐患问题,积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和强降雨的各项准备,切实做好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度汛工作。

  二、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和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汛领导机构,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企业自查内容,安排专人开展安全排查检查。要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配齐应急物资,切实将本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措施部署落实到位。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逐级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度汛监管责任,明确责任单位,细化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特别要落实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和长期停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责任。

  (三)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实行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和部门包保责任制,要确定每一座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突出汛期尾矿库安全防范

  (一)做好防汛排查。以防漫坝、溃坝为重点,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措施,要在汛期之前降低库内水位,腾出库容,增大排(泄)洪能力,汇水面积较大的山谷型尾矿库,要提前构筑坝肩泄洪设施,以防洪水漫顶。正常运行尾矿库认真落实安全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确保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尾矿坝主坝、副坝、拦水坝安全稳定。对超设计坝高、超库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排尾,及时消除隐患。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用尾矿库要认真落实防汛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要求,安排专人巡查检查,排洪系统不完善的要在汛前开设临时应急溢洪道。

  (二)做好汛中演练。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强化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完善政府、企业应急联动。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尾矿库在主汛期前,都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有“头顶库”的地区,属地政府要组织尾矿库企业和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明确企业疏散负责人、下游居民负责人、出现险情后的预警方式、疏散路线及保障措施等。

  (三)加强值班值守。要确保每一座“头顶库”、停用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都有专人值守。主汛期和强降雨期间,所有尾矿库企业一律安排专人24小时检查巡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及时上报。要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包保责任人、监管人员、防汛物资“五个到位”,严防灾害事故。出现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四、扎实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企业自查自纠。所有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尾矿库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75号)中表2-3尾矿库中的内容,结合《通知》中确定的检查内容,制定企业安全检查清单,全面开展体检式自查,建立“一库一档”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留存检查影像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对于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消除到位;对于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停止排尾作业,清空库内积水,加强监测预警,严防隐患演变成事故。

  各企业将自查自纠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于5月10日前书面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政府及部门检查。各地区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走形式、走过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将此次尾矿库集中风险隐患排查与推进《吉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施工图》及即将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相衔接,对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张清单”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区要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县(市、区)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市(州)要对 “头顶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用库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持续跟踪督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反面典型,要依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四)开展随机抽查检查。此次排查从4月下旬开始至5月2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组成两个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区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一组:负责辽源、通化、白山

  组  长:杨得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组  员:崔振华 省应急管理厅基础处负责人

          聂乃峰 省应急管理厅基础处一级主任科员

          卞  策 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科员

          尾矿专家1名

  第二组:负责吉林、延边、四平、梅河口

  组  长:顾恩大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组  员:陈  群 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孟德彬 省应急管理厅基础处一级主任科员

          尾矿专家1名

  请各地区于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曹治海、闫恒硕,传真电话:0431-80792656、80792658,电子邮箱:329069587@qq.com。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9日

发布时间:2020-04-29 14:1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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