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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7〕111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保障供应严格标准适度释放煤矿产能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我省电力用煤和今冬明春取暖用煤紧张局面,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可适度释放产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煤矿可以适度释放产能

  释放产能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标准。

  (二)井下采掘机械化程度、煤炭资源利用率、安全生产、能耗和环保及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要求的煤矿企业(见附件1)。

  (三)煤炭清洁利用符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2017]104号)要求(见附件2)。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不得释放产能。

  二、强化释放产能矿井管理

  (一)严格释放产能标准。释放产能煤矿要制定包括安全、环保等内容的专门方案和措施,严格执行释放产能标准,报属地政府同意后方可释放产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管监察,确保释放产能符合标准。

  (二)严防超能力生产。释放产能后的煤矿要在限定时间内按照全年不多于330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不符合释放产能标准的煤矿按照实际生产条件确定实际工作日数,实行减量化生产,工作日数最多不超过276个,全年原煤产量最多不超过按照实际工作日数确定的产能。所有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按照实际工作日数确定产能的1/12。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针对当前煤炭价格回升、煤矿复产冲动趋势,各产煤地区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高压态势。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产煤地区要深入贯彻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政策要求,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坚决淘汰;加快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的煤矿退出进度。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减量置换有关要求,并履行相关核准程序后方可恢复建设。

 

  附件:1.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

        2.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发布时间:2017-09-20 10: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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