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法规联〔2017〕223号

吉安监管法规联〔2017〕223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取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韩亚银行、汇丰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一汽财务公司,吉林森工财务公司,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长春净月榆银村镇银行,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九台龙嘉村镇银行,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依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规定,现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安监管政法字〔2005〕236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财政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不再核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
三、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监管企业已核定并缴存的风险抵押金。
四、清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退款申请表(附件1)、风险抵押金缴存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签字授权委托书。
(二)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附件2),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到风险抵押金缴存代理银行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入本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三)风险抵押金全部清退结算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取消在各代理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将清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直接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统计属地企业风险抵押金清退情况,通知各企业进行清退,同时要积极做好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引导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企业风险抵押金清退工作。
七、2017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驻地机构以三部门名义形成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并附统计表(附件3)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且未清退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单独统计。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安监管政法字〔2005〕236号)文件予以废止。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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