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法规〔2017〕212号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和内容
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纸质材料时,要以正式文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汇总封面”和汇总后的01-09调查表(见总局通知附件),汇总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报送电子数据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的01-09调查表。
二、报送程序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被调查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管辖的被调查企业数据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县级安全监管局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无误后,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三、填报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被调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工作,督促被调查企业做好填报工作,确保被调查企业应填尽填,按时报送调查情况;要严把审核报送关,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严格审核被调查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联系人:申龙勋 联系电话:85096342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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