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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煤安监管煤行管函〔2017〕4号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珲春矿

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和吉林江源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复函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对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和通化矿业(集团)江源煤业公司生产能力核定的请示》(吉煤矿业字〔2017〕145号)收悉。按照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要求,你公司主动压减煤炭产能,并委托长春煤炭科技中心编制了《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和《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你公司八连城煤矿和江源煤业生产能力审查结果分别为270万吨/年和120万吨/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煤安监管行管〔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请煤炭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你公司的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现依据专家组审查确认意见批复如下:
        一、八连城煤矿和江源煤业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分别确认为270万吨/年和120万吨/年。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两矿生产能力和采区布局的管理,根据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你公司要督促两矿在矿区显著位置公示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此复。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发布时间:2017-08-03 09: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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