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等级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现将截至2017年6月底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生产能力信息予以公告。2017年1月~6月,建设煤矿公告1处;生产煤矿公告51处,其中,首次公告1处,变更名称1处,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取消公告3处,因矿井关闭取消公告3处,产能减少2处,继续保留公告41处。
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产能置换后,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公告,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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