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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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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德惠—扶余输气管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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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应急罚〔2022〕WH2C019-1号 (吉)应急罚〔2022〕WH2C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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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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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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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德惠—扶余输气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截止检查日期(2022年8月24日),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此项目于2021年5月16日已提前开工建设,涉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提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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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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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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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
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小军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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