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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12 15:39: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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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解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于2010年1月14日,颁布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内容及特点:

 

  《暂行规定》由总则、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共四章十五条组成,在附件中提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暂行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点,“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层面的立体管理,需要各个环节的协调监督。对此,《暂行规定》又明确了以下三条原则:一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规范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阐述。

  一是充分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集中归纳,在《暂行规定》中分别列出。

  二是突出了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中关于“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的要求,在《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行政副职领导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组织、责任、控制指标、考核、奖惩五个体系,在《暂行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四是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部署。将国务院确定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有关各级政府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暂行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各有关部门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共涉及41个部门,包括21个政府组成部门、1个特设机构、11个直属机构,以及气象、煤矿安全监察、烟草专卖、铁路、通信、邮政、电力、民航等8个中直和其他部门。

  (四)突出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暂行规定》单设一章,即第四章,强调责任落实的保障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同时规定,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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