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野外用火实施“四个一律”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发布,规定吉林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命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对于森林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者,做到“四个一律”,即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令》还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野外非生产用火和农事用火。森林防火区内的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在预防上,实行严密的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把守检查措施,全面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中国应急管理报》3月5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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